项目竣工了、验收也过了,实际施工人绕过总包单位,直接找发包人(开发商)要工程款——这是建设工程领域最让发包人头疼的情形之一。工程款到底该不该由发包人直接付?结算没完成、款项被法院冻结、质保金还没到支付条件,发包人能不能先不付?
这篇办案复盘,讲的正是这样一个真实案件:某楼盘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工程款,代理发包人应诉,围绕"未结算、款项被冻结、质保金未到期"展开抗辩,最终原告主动撤诉。文中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
一、案情概要
- 2015年4月:实际施工人(某施工班组负责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挂靠协议(《责任书》),以挂靠方式承接某楼盘部分楼栋及地下室工程。
- 2015年7月: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 2016年5月:因工程款被外地法院查封冻结,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终止施工合同,移交现场并协助后续工作。
- 2017年7月: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提出结算工程款请求,发包人以工程款被查封为由未予支付。
- 2018年4月: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和总承包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同年5月变更诉讼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将总承包单位变更为第三人。
- 2018年12月:实际施工人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二、办案思路:代理发包人的三层抗辩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法律路径,依据的是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本案代理发包人应诉时,把抗辩拆成三个层次,逐一瓦解对方的请求权基础:
- 第一层:合同关系定性——总包合同有效,实际施工人系违法转包/挂靠关系。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责任书》因违法分包(挂靠)而无效,但该内部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之间施工合同的效力。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只能在其与总承包单位的内部关系范围内进行。
- 第二层:付款条件——工程款并未结算完毕。依据发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及往来记录,因实际施工人原因,案涉工程款至庭审时仍未完成结算。工程款支付以结算为前提,未结算完毕则付款条件未成就,发包人暂不付款并无过错,不构成违约。
- 第三层:履行障碍——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外地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发包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案涉工程款冻结、要求不予支付。发包人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即使结算完成也无法擅自支付,对此同样没有过错。实际施工人应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主张权利,而非要求发包人违反协助执行义务。
补充要点:质保金问题单独回应——案涉工程处于质保期内,依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符合支付条件时再行支付。质保金是对施工质量的担保,不因合同是否有效而免除施工人的质量担保义务,故即便合同无效,关于质保期和质保金的约定对双方仍具约束力。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发包人是否应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付款。抗辩意见指出: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且以工程款已结算为前提。本案工程尚未结算完毕,付款条件未成就,发包人不负支付义务;同时款项已被法院冻结,发包人依法不得支付。
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以工程款已结算、发包人确欠付工程款为限;未结算完毕或款项被冻结的,发包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焦点二: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质保金条款?
实际施工人主张合同无效后一切条款均不适用。抗辩意见指出:质保金是施工质量的担保,不因合同效力而免除施工人的质量担保义务;关于质保期、质保金的约定对双方仍具法律约束力,工程处于质保期内,质保金应待质保期满后再行处理。
裁判规则:合同无效不影响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金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施工人在质保期内仍应承担维修义务,发包人有权依约暂扣质保金。
焦点三:发包人是否会被"重复执行"?
案涉工程款无论最终归属实际施工人,还是作为总承包单位的执行款,指向的都是同一工程、同一笔款项。发包人只能支付一次、也仅应支付一次,不应因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单位的纠纷而被重复要求支付,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
裁判规则:同一笔工程款不得重复支付。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属之争,应在两者之间及执行程序中解决,发包人不承担双重付款义务。
四、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
- 实际施工人于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实际施工人负担。
五、律师复盘:发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诉讼的五个要点
- 先定性合同关系。厘清发包人与总包、总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法分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总包合同有效、内部约定无效"是最基础的说理起点。
- 结算环节是"第一道闸门"。工程款支付以结算为前提。施工过程中就应严格履行结算程序,避免"未结算先付款"的被动局面;对方拖延结算的,及时固定证据。
- 善用协助执行义务。收到法院冻结工程款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如实说明并保留通知文书,依法暂不付款——这不构成违约,反而是合法抗辩。
- 质保金单独设防。无论合同是否有效,质保期内依法暂扣质保金都有依据;提醒施工人履行维修义务,保留维修记录。
- 防止重复付款。同一笔工程款只能付一次。涉及实际施工人、总包单位多主体主张时,可申请法院明确款项归属或提存,避免"一债两付"。
免责声明:本文系亲办案件复盘,文中当事人信息、案号已做脱敏处理,案情与判决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法律规定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发包人被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先别慌,梳理抗辩路径
赵红兵律师 ·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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