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总包结算"与"分包结算"是两个环环相扣又经常脱节的问题。最典型的一种情形:分包方把活干完了、预付款也收了,可它的工程款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计入总包(中标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总价——这时候,总包方已经付出去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分包方反过来主张"工程干完了,剩余工程款必须继续付",法院支持谁?
这篇办案复盘,讲的正是这样一个真实案件:某法院审判法庭及人民法庭工程中的消防防排烟分包工程,因工程范围调整,分包工程款未纳入空调中标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总价;经代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分包方全额退还已付的20万元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驳回其索要剩余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文中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
一、案情概要
- 2015年:建设单位(某城建投资公司)就某法院审判法庭及人民法庭工程项目招标,某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 2016年11月: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空调中标方)中标该项目通风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017年1月与建设单位签订《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 2017年5月3日:施工中发现消防防排烟工程已有消防单位进场施工。建设单位召集设计、监理、总承包、施工单位形成《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核对消防及暖通图纸、明确划分工作量后由消防单位实施——消防排烟工程从空调中标方合同范围内移除。
- 2015年9月28日:某消防工程公司(分包方)从总承包单位处承接消防工程并进场施工;2018年7月21日竣工,2019年5月30日通过消防验收。
- 2018年12月22日:空调中标方与分包方补签《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价款暂定616865.42元,最终结算价款以建设单位对该分部工程审计价款的92%结算;付款约定为"施工完毕后付2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建设方结算审核完毕并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至90%,留10%质保金"。
- 2018年12月22日、24日:分包方向空调中标方出具20万元收据(事由载明"通风排烟工程款"),空调中标方同日转账支付20万元。
- 2021年6月15日:建设单位与空调中标方就通风空调系统工程进行结算(不包含分包方施工的防排烟工程),确认最终结算金额6255306元,建设单位已付清全部工程款。
- 此后:空调中标方依据合同要求分包方退还已付20万元,分包方拒不退还,遂成讼。
二、诉讼结构与代理思路:把建设单位"请进"法庭
这个案子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角色——建设单位。分包方与空调中标方之间争的是"20万退不退、剩余款付不付",但真正的结算底数(哪笔钱付了、含不含排烟工程款)握在建设单位手里。代理本案时,我们把诉讼结构设计成"本诉+反诉+第三人"三方同场:
- 本诉(空调中标方诉分包方):依据《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分包方负责其分包项目工程款的结算与收款,因其他因素导致分包项目最终结算价款未计入总包结算总价内的,责任和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分包方应在总包与建设方结算确认后三日内退还已付全部款项——要求返还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 反诉(分包方诉空调中标方):分包方主张工程已施工并验收合格,总包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467505.05元(审计价款725550.06元×92%-已付20万元)及违约金。
- 第三人(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被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向法庭说明工程款支付全貌:与空调中标方就通风空调系统的结算已完成、款项已结清,双方结算及已付工程款中均不含防排烟工程款,己方与两造之间的分包争议无关、已依法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关于"价款暂定616865.42元、最终以建设单位审计价款的92%结算""施工完毕付20万元、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付至90%、留10%质保金"及第十一条第4款结算兜底条款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焦点二:排烟工程款未计入总包结算,分包方要不要退还已付的20万元?
要退。合同明确约定分包方负责其分包项目工程款的结算与收款工作;而建设单位与空调中标方的结算并不包含分包方施工的防排烟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也没有该笔款项。结算确认后,分包方未能依约向空调中标方返还已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0万元应予返还。
焦点三:违约金按什么标准算?
合同约定"延期退还的,每延期一天按应退金额8‰支付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起诉方自愿调减,主张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法院准许。
焦点四:分包方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467505.05元,支持吗?
不支持。分包工程款未计入总包结算总价的,按合同约定其责任和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退款条款触发后双方相互免责解除合同;分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四、判决结果
生效判决核心内容
- 分包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空调中标方返还工程款20万元;
- 分包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驳回分包方的全部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467505.05元及违约金);
-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反诉费4561元,均由分包方负担。
五、律师复盘:这类案件的五个实务要点
- 分包合同要写"结算兜底条款"。本案能要回20万元的关键,是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把"分包项目工程款的结算与收款"义务明确分配给分包方,并约定"未计入总包结算价即退还已付款项"。总包方起草分包合同时,务必把这一条写清楚——它是分包款脱节时最直接的请求权基础。
- 会议纪要、图纸会审纪要是工程范围变更的"护身符"。本案消防排烟工程之所以能认定"未计入总包结算",根子是2017年5月3日各方会议纪要明确将该部分工作从空调中标方合同移除。工程范围调整一定要形成书面纪要、由各方签认,口头调整日后无从举证。
- 付款节奏与上游回款挂钩。合同约定"建设方对结算报告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向分包方结算至90%",把下游付款风险与上游回款绑定,是建工分包中控制垫资风险的标准做法,法院认可其效力。
- 违约金"高约定、实调整"。合同约定日8‰明显过高,起诉方主动调减至LPR四倍,法院照准。主张违约金时以LPR四倍为务实预期,不必担心"约定过高被全部否定"。
- 把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让结算底数在法庭上"见光"。建设单位一句话"结算不含这笔、钱已付清",往往比几轮举证质证更直接地锁定退款条款的触发条件;对建设单位而言,只需如实说明结算与付款事实,即与两造纠纷切割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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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兵律师 ·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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