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礼拜一个做建材的老板找我,说持 20% 股份的合伙人突然发来一份《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申请书》,要求下周三来公司,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一起查了。老板第一反应是"这是要搞我",问我能不能不给他看。
我先看了一眼那份申请书——格式规整,落款有签名,还写了"为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我说:这东西写得比我见过的不少律师函都规范,你大概率碰上懂行的人了,硬扛没用。
股东查账这件事,很多老板的理解还停在"公司的账,我说了算"。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这个认识得改一改了。
一、先弄清楚,股东到底能查到哪一层
《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五十七条把范围拆成两档:
第一档,可以查阅,也可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档,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二档是这次修法变动最大的地方。旧法只写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新增的。别小看这四个字,它决定了股东能不能看到每一笔钱真实的进出路径。
《会计法》(2024 年修正)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五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翻成经营语言:记账凭证后面挂着的那些附件——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出入库单、验收单、审批单——都属于原始凭证,在可查范围里。也就是说,股东来查,不是看报表上的数字,是能看到你跟某家供应商的真实合同、看到那笔钱最终打到了谁账上。
还有两个新增的点,很多老板完全没注意。
一是可以带人。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注意是"可以委托",不需要公司同意。这个变化有来历——旧法没这句时,武汉中院在 (2016)鄂01民终3979号里讲过,股东要求专业会计人员陪同查阅"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新法把这话推翻了,现在股东带会计师、律师来,公司没有拒绝权。
二是能往下穿透。 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集团架构里把业务和资金堆在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只留个壳的做法,这条路被堵上了一截。
股份公司有个门槛: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3% 以上(第一百一十条),章程可以约定更低。
二、武汉这边的口径:凭证能查,但只查不复制
这个题目在旧法时代其实有分歧。我专门查了武汉地区的判决:
武汉中院在 (2018)鄂01民终468号里讲得很透——"如果不能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则无法准确了解、判断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支持查阅会计凭证,范围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同时明确,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0)鄂01民终12015号也是同样态度: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
当然也有过相反的声音:武汉中院 (2020)鄂01民终9489号认为"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没支持查凭证。但那是在旧法时代,法条里没"会计凭证"四个字,法官只能靠解释。新法写进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分歧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
时间和方式上,武汉这边的判决一般给到 10 到 15 个工作日((2020)鄂0114民初1955号给了 15 个工作日),集中在公司办公场所、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允许一至两名会计师在场辅助。
最后说个数字,可能比上面的分析更有说服力:这类案子受理费极低。(2020)鄂0112民初195号一审受理费 40 元、减半收取;(2018)鄂01民终468号一、二审各 100 元,都由公司负担。
小股东起诉公司查账,成本是几十块钱。老板这边从请律师到准备材料到安排现场,成本是几千上万。这个成本结构决定了,硬扛是笔不合算的生意。
三、三个最常见的误判
误判一:不理他,拖一拖就过去了
这是最贵的一个错误。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给了公司一个明确的窗口: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公司如果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这十五天是公司唯一的主动权。
不答复、口头拒绝、或者拖过十五天,等于把权利扔了。股东照样可以起诉,公司拿不出拒绝理由的证据,结果基本可以预期。
误判二:他是要害公司,我有正当理由不给他看
"不正当目的"不是公司说了算,是法条列举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法释〔2020〕18号)第八条写死了四种情形: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
而且举证责任在公司这一边。"他跟我有矛盾""他家属开了家同行公司""他拿了资料肯定要闹事"——这些替代不了法条列举的情形,也替代不了证据。黄石中院 (2019)鄂02民终2055号里,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银行流水,法院驳回的理由就是"拒绝查阅的理由均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
顺便说一句,第一款那个"实质性竞争关系",章程里可以提前约定清楚。这是公司侧为数不多能提前布防的地方。
误判三:章程写了"查账要经股东会同意",所以我可以不给
这条挡不住。
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权利的,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须经股东会同意"就是典型的实质性剥夺——等于把你的权利交给人表决。无效。
但有个边界要分清:章程不能剥夺权利,却可以规范行使方式。查阅的时间、地点、提前预约的天数、每年查阅次数、查阅人范围、保密义务、能不能带离——这些程序性安排,法院普遍认可。权利和程序是两回事,别混在一起写。
四、能落地的四件事
第一件:收到申请书,十五日内必须书面答复
答复函写三件事:同意提供哪些;不同意提供哪些、分别对应第八条哪一项、有什么证据;安排的时间、地点、联系人。
风险节点:用 EMS 寄出并留回执,同时发一封邮件留痕。口头答复等于没答复。
第二件:把"能复制"和"只能查"的两份清单提前分开
可复制的:章程、股东名册、三会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只能查阅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现场安排时,只查阅的那部分不交付原件、不离开办公场所。至于能不能拍照、能不能抄录,法条只写了"查阅",各地法院对拍照的态度并不一致——建议提前在书面答复或者调解笔录里把这个边界约定清楚,别到现场再争。
第三件:现在就把会计凭证的附件补齐
平时不觉得,真被查的时候缺的就是这些。每一笔大额支出后面,合同、发票、银行回单、验收或出入库凭证、审批签字,少一样都会被追问。
顺带提醒:第五十七条第五款现在能穿透到全资子公司。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关联交易,要留完整的凭证链和定价依据,不能只靠内部往来挂账。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账丢了""当时没做"不是挡箭牌,是把责任从公司转到了人身上。小公司里董事往往就是老板本人。
第四件:如果你是小股东,按这个顺序走
书面申请(写清具体目的,比如核实分红基数、核查关联交易)→ EMS 加邮件双送达留痕 → 等满 15 日 → 公司拒绝或不答复,起诉。诉请写清楚具体文件名录,把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附件单列一项。
风险节点:目的表述要具体,"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这种套话容易被质疑;写明"核查某年度分红基数""核查与某关联方的交易"这类可验证的目的,通过率更高。
你们公司章程里,有没有对股东查账的时间、次数、保密义务做过约定?评论区说说你们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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