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最高法指导案例及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分析,仅供学习参考。文中案例已做脱敏处理。本文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它确立了"完全赔偿 + 可预见限制"的基本框架。
基本案情:买受人与供应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后供应商因原料涨价拒绝发货、单方解约。买受人已与下游客户签订转售合同,转售价高于买入价。买受人诉请赔偿转售差价在内的可得利益损失。
争议焦点:买受人主张的转售差价(可得利益)是否属于可获赔偿的范围?
裁判要旨:供应商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买受人系中间商、设备将用于转售,其应当预见违约将导致买受人丧失转售利润。该转售差价属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可得利益,应计入赔偿。判决支持扣除买受人未实际支出成本后的净差价。
可预见规则是可得利益赔偿的第一道闸门。预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且只要求"类型上"可预见,不要求精确数额。
基本案情:供应商逾期交货,加工企业主张若按期收货即可在高位行情下完成生产销售、赚取大额利润,要求赔偿该预期利润。但履约期内相关原材料及成品市场价格已大幅下跌。
争议焦点:行情下跌背景下的"预期利润"能否作为可得利益获赔?
裁判要旨:可得利益应以违约时或合同履行时的市场条件为基准判断其真实性与合理性。在市场价格已明显下跌、继续履约反而可能亏损的情况下,所谓"预期利润"缺乏事实基础,不属于应赔偿的可得利益。对加工企业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基本案情:买方拒收已订购货物构成违约,卖方本可在合理期限内将同质货物转售第三方以减少损失,却长期囤积、消极等待,期间货物市价持续走低,最终以远低于合同价处置。卖方就全部差价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卖方未及时转售导致的价差扩大部分,能否要求违约方赔偿?
裁判要旨:买方违约后,卖方负有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转售、锁定价格的减损义务。卖方怠于处置、任由市价下跌扩大损失,该扩大部分并非违约方订约时可预见,属减损不当。判决仅支持合理减损情形下的差额,扩大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约定违约金指向的是违约赔偿总额。若违约金足以覆盖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一般不再单独主张可得利益;若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含可得利益),可请求调增或就差额另行主张。
能,前提是买方已以合理价格安排了替代交易、差价在订约时可预见。案例一即支持转售净差价。但若买方未实际安排替代交易,则按市场价差等合理方式计算。
不行。减损义务要求守约方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消极等待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由守约方自担(案例三)。
要。可得利益以"净利益"为限,应扣除为履行本应支出但未支出的成本、费用及税费,不能按合同总价或毛利润全额主张。
不完全。可预见规则只要求"类型上"可预见,不要求精确数额。若损失类型(如转售利润损失)在订约时已被披露或可合理预见,即便数额超出预期,仍可能获赔。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背景与地方裁判口径综合判断。如需专业法律帮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赵红兵律师 ·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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