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投融资里,投资人拿钱入股时,几乎都会要求创始股东签一份"对赌"——约定几年内业绩达标,不达标就由创始股东把股权买回去、外加溢价。条款写得热闹,真到创始人翻脸不认账的时候,能不能执行,才是真问题。武汉股权律师赵红兵办理过这样一起股权回购纠纷:委托人(投资人)以100万元增资一家北京科技公司,持股4%,三名创始股东承诺业绩对赌并保证提供财务资料、不挪用资金;后来对赌失败、创始股东拒不出面回购。本文为脱敏办案手记,重点讲清楚律师是怎么把"纸面条款"变成"法院判项"的。
一、案情摘要(已脱敏)
- 委托人张某(投资人)与三名创始股东李某、杜某、单某及目标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张某以100万元增资,其中4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6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占增资后注册资本4%。
- 协议约定三名创始股东负有两项核心义务:一是向投资人提供合同、凭证、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保证公司规范运营;二是作出业绩保证——每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且每年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8%。
- 协议同时约定:若业绩未达标等违约情形出现,投资人有权选择要求三名创始股东以现金形式回购其全部股权,回购价为增资款100万元加8%年化溢价;亦可要求办理减资退出。
- 履行中,三名创始股东既未按约提供资料、也未达到业绩承诺,且投资人到账的100万元被实际控制人以备用金等名义多次转出,未用于公司经营。
- 投资人于2022年9月发《律师函》要求回购,三名创始股东逾期未履,投资人诉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及对赌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这是全案的前提。如果条款被认定无效,后续所有主张都失去基础。
2. 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业绩承诺有没有达标、资料有没有提供、资金有没有被挪用,直接决定是否"到了该回购的时候"。
3. 回购款、溢价款、律师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即便条件成就,各项金额的计算依据和合同出处,也要经得起法庭 scrutiny。
4. 部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程序上如何处理?
创始股东可能失联或消极应对,诉讼策略要提前把这种局面算进去。
三、赵红兵律师针对本案难点的设计与打法
本案三个难点,每一个都可能让投资人的钱"打了水漂"——
第一,创始股东失联,不见人不答辩;第二,投资款到账后被实际控制人以"备用金"等名义转出,资金被挪用;第三,业绩对赌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容易被对方以"虽未达标但盈利"之类理由抗辩。
赵红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应对不是"见招拆招",而是把三个难点在诉前逐一击破,形成完整的诉讼设计:
难点一:对方失联、拒不出面——怎么办?
策略:共同被告 + 送达 + 缺席审理预案,一套打到底。
起诉时赵律师将三名创始股东作为共同回购义务人一并起诉,不因任何一人"找不到人"就撤诉或放弃。法院依法传票传唤,两名创始股东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目标公司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赵律师据此申请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缺席不等于"没人管",只要起诉状写清楚了诉请对象、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缺席审理同样可以作出判决。本案最终正是在两名创始股东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这是股权纠纷里最常见也最让人头疼的局面——对方拖不起,你也拖不起。赵律师的经验是:诉前就把送达路径、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三个环节全部算进去,不指望对方配合。
难点二:投资款被挪用——怎么证明"违约"?
策略:不靠口头说,用证据链把"违约"钉死。
资金被挪用是对赌回购案里最常见的抗辩理由:"钱被我用去做项目了","是正常经营支出"。对付这种话术,最好的武器是银行流水。
本案赵律师调取的目标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清晰显示:投资人100万元到账后,实际控制人随即以"备用金"等名目多次转出,未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这一证据直接戳穿了创始股东"资金用于经营"的说辞,同时将"未按约提供财务资料""业绩未达标"与"资金被挪用"三项违约事实串联成闭环——业绩不达标是结果,资金被挪用是原因,资料不提供是常态。三段事实彼此印证,让对方没有任何反驳空间。
这也是赵律师在各类投融资纠纷中反复强调的一点:签协议时留好"知情权条款",投后随时掌握资金流向,争议发生时才有弹药可用。光有协议没有资料,到法庭上就是空谈。
难点三:应该告谁才能把钱拿回来?
策略:锁定创始股东为回购义务人,绕开"目标公司减资程序"的死结。
这是本案最关键、也最体现律师专业判断的一步。
对赌回购有两条路:一条告目标公司,一条告创始股东。表面上看,告目标公司好像更直接——是它拿了你的钱、是你投资的那家公司。但实务中,投资人如果只告目标公司,法院必须审查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回购诉请会被驳回。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投资人拿着有效协议、打着有理的官司,最后还是拿不回钱。
赵律师的选择是:直接锁定三名创始股东为共同回购义务人。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这是一条已经被法院反复确认的路径——绕开减资程序这个"死结",让回购判决有了可执行的基础。
这一步,体现了赵律师在处理股权纠纷时的判断力:不是机械地"哪里有钱去告哪里",而是先想清楚哪条路走得通、走得远。
附:两个细节决定判决结果
除了上述三大策略,本案还有两处细节直接影响判决金额:
其一,律师函的送达留痕。协议和律师函都约定了三个月回购期,法院最终认定回购期从律师函"到达"(邮寄签收日)之日起算,而非"发出日"。这个微小节点决定了违约损失的起算时间,直接影响利息金额。赵律师的做法是:发函必走EMS,保留邮寄单据和签收记录——这是每个投资人都应该养成的习惯。
其二,律师费的合同依据。协议明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法院据此支持了4万元律师费。这同样是合同设计带来的红利——很多投资协议漏掉这一条,事后只能自己承担。
四、裁判结果(已脱敏)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号脱敏处理):
- 三名创始股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 向投资人支付回购增资款100万元、回购溢价款14万元;
- 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2月25日起支付违约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 向投资人支付律师费4万元;
- 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三名创始股东负担。
法院在说理部分指出,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投资人依约享有回购选择权。判决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履行)等规定。
判决状态: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说明:本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关于股权回购、回购本金、溢价款及律师费的主要诉请。个案结果受证据、程序与对方履约情况影响,本文不构成任何结果承诺或"包赢"暗示。
五、价值提炼(给投资人与企业家的风险防控)
1. 对赌条款务必绑定创始股东 / 实际控制人个人回购,而非仅靠目标公司
前者有效且可履行,后者卡在减资程序,执行难度陡增。这是九民纪要第5条划出的清晰边界,签协议时就要想清楚告谁。
2. 把"触发条件、回购价格计算公式、通知方式、回购期限、费用承担"全部写死
争议发生时直接依约主张,省去举证因果关系的麻烦。模糊的"业绩不达标应补偿"远不如"未达X%由甲、乙、丙以100万+8%年化回购"来得能打。
3. 投后保留知情权凭证
要求提供财报、合同资料,对方不提供即构成违约触发点,也是未来举证的关键。别等到要回购了才发现手里没有任何公司资料。
4. 催告发函必留痕
EMS+签收,这是锚定回购期与违约起算日的命门。微信一句话、口头催告,在法庭上几乎锚不住时间点。
5. 业绩承诺用"双标准"更稳
增长率+可分配利润双指标,单一指标容易被对方以"虽未增长但盈利"抗辩。门槛设得越可验证,触发越干净。
6. 起诉时把全部义务人列明,做好缺席审理准备
创始股东失联、拒不到庭在投融资纠纷里很常见。诉状把人列全、事实写清,缺席也不会卡住程序。
六、常见问题(FAQ)
问:和创始股东签的对赌回购,一定有效吗?
答: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一般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但条款本身仍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回购价格等约定应公平合理。
问:为什么不直接告目标公司回购?
答:与目标公司对赌,若要公司回购股权,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减资等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回购诉请可能被驳回。因此投资人通常优先选择创始股东个人作为回购义务人。
问:对赌失败,投资人只能拿回本金吗?
答:不一定。协议通常会约定回购溢价(如本案8%年化)及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能否拿到、拿到多少,取决于协议约定和举证。本案即支持了100万本金、14万溢价款及4万律师费。
问:对方失联不到庭,官司还能打吗?
答:可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目标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的,同样缺席审理。关键在于诉请和事实证据要写得清楚扎实。
涉及股权投融资、对赌回购,建议尽早让律师介入条款设计与争议处理
赵红兵律师 ·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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