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投融资里,投资人拿钱入股时,几乎都会要求创始股东签一份"对赌"——约定几年内业绩达标,不达标就由创始股东把股权买回去、外加溢价。条款写得热闹,真到创始人翻脸不认账的时候,能不能执行,才是真问题。武汉股权律师赵红兵办理过这样一起股权回购纠纷:委托人(投资人)以100万元增资一家北京科技公司,持股4%,三名创始股东承诺业绩对赌并保证提供财务资料、不挪用资金;后来对赌失败、创始股东拒不出面回购。本文为脱敏办案手记,重点讲清楚律师是怎么把"纸面条款"变成"法院判项"的。

一、案情摘要(已脱敏)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及对赌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这是全案的前提。如果条款被认定无效,后续所有主张都失去基础。

2. 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业绩承诺有没有达标、资料有没有提供、资金有没有被挪用,直接决定是否"到了该回购的时候"。

3. 回购款、溢价款、律师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即便条件成就,各项金额的计算依据和合同出处,也要经得起法庭 scrutiny。

4. 部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程序上如何处理?

创始股东可能失联或消极应对,诉讼策略要提前把这种局面算进去。

三、赵红兵律师针对本案难点的设计与打法

本案三个难点,每一个都可能让投资人的钱"打了水漂"——

第一,创始股东失联,不见人不答辩;第二,投资款到账后被实际控制人以"备用金"等名义转出,资金被挪用;第三,业绩对赌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容易被对方以"虽未达标但盈利"之类理由抗辩。

赵红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应对不是"见招拆招",而是把三个难点在诉前逐一击破,形成完整的诉讼设计:

难点一:对方失联、拒不出面——怎么办?

策略:共同被告 + 送达 + 缺席审理预案,一套打到底。

起诉时赵律师将三名创始股东作为共同回购义务人一并起诉,不因任何一人"找不到人"就撤诉或放弃。法院依法传票传唤,两名创始股东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目标公司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赵律师据此申请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缺席不等于"没人管",只要起诉状写清楚了诉请对象、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缺席审理同样可以作出判决。本案最终正是在两名创始股东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这是股权纠纷里最常见也最让人头疼的局面——对方拖不起,你也拖不起。赵律师的经验是:诉前就把送达路径、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三个环节全部算进去,不指望对方配合。

难点二:投资款被挪用——怎么证明"违约"?

策略:不靠口头说,用证据链把"违约"钉死。

资金被挪用是对赌回购案里最常见的抗辩理由:"钱被我用去做项目了","是正常经营支出"。对付这种话术,最好的武器是银行流水。

本案赵律师调取的目标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清晰显示:投资人100万元到账后,实际控制人随即以"备用金"等名目多次转出,未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这一证据直接戳穿了创始股东"资金用于经营"的说辞,同时将"未按约提供财务资料""业绩未达标"与"资金被挪用"三项违约事实串联成闭环——业绩不达标是结果,资金被挪用是原因,资料不提供是常态。三段事实彼此印证,让对方没有任何反驳空间。

这也是赵律师在各类投融资纠纷中反复强调的一点:签协议时留好"知情权条款",投后随时掌握资金流向,争议发生时才有弹药可用。光有协议没有资料,到法庭上就是空谈。

难点三:应该告谁才能把钱拿回来?

策略:锁定创始股东为回购义务人,绕开"目标公司减资程序"的死结。

这是本案最关键、也最体现律师专业判断的一步。

对赌回购有两条路:一条告目标公司,一条告创始股东。表面上看,告目标公司好像更直接——是它拿了你的钱、是你投资的那家公司。但实务中,投资人如果只告目标公司,法院必须审查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回购诉请会被驳回。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投资人拿着有效协议、打着有理的官司,最后还是拿不回钱。

赵律师的选择是:直接锁定三名创始股东为共同回购义务人。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这是一条已经被法院反复确认的路径——绕开减资程序这个"死结",让回购判决有了可执行的基础。

这一步,体现了赵律师在处理股权纠纷时的判断力:不是机械地"哪里有钱去告哪里",而是先想清楚哪条路走得通、走得远。

附:两个细节决定判决结果

除了上述三大策略,本案还有两处细节直接影响判决金额:

其一,律师函的送达留痕。协议和律师函都约定了三个月回购期,法院最终认定回购期从律师函"到达"(邮寄签收日)之日起算,而非"发出日"。这个微小节点决定了违约损失的起算时间,直接影响利息金额。赵律师的做法是:发函必走EMS,保留邮寄单据和签收记录——这是每个投资人都应该养成的习惯。

其二,律师费的合同依据。协议明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法院据此支持了4万元律师费。这同样是合同设计带来的红利——很多投资协议漏掉这一条,事后只能自己承担。

四、裁判结果(已脱敏)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号脱敏处理):

法院在说理部分指出,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投资人依约享有回购选择权。判决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履行)等规定。

判决状态: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说明:本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关于股权回购、回购本金、溢价款及律师费的主要诉请。个案结果受证据、程序与对方履约情况影响,本文不构成任何结果承诺或"包赢"暗示。

五、价值提炼(给投资人与企业家的风险防控)

1. 对赌条款务必绑定创始股东 / 实际控制人个人回购,而非仅靠目标公司

前者有效且可履行,后者卡在减资程序,执行难度陡增。这是九民纪要第5条划出的清晰边界,签协议时就要想清楚告谁。

2. 把"触发条件、回购价格计算公式、通知方式、回购期限、费用承担"全部写死

争议发生时直接依约主张,省去举证因果关系的麻烦。模糊的"业绩不达标应补偿"远不如"未达X%由甲、乙、丙以100万+8%年化回购"来得能打。

3. 投后保留知情权凭证

要求提供财报、合同资料,对方不提供即构成违约触发点,也是未来举证的关键。别等到要回购了才发现手里没有任何公司资料。

4. 催告发函必留痕

EMS+签收,这是锚定回购期与违约起算日的命门。微信一句话、口头催告,在法庭上几乎锚不住时间点。

5. 业绩承诺用"双标准"更稳

增长率+可分配利润双指标,单一指标容易被对方以"虽未增长但盈利"抗辩。门槛设得越可验证,触发越干净。

6. 起诉时把全部义务人列明,做好缺席审理准备

创始股东失联、拒不到庭在投融资纠纷里很常见。诉状把人列全、事实写清,缺席也不会卡住程序。

六、常见问题(FAQ)

问:和创始股东签的对赌回购,一定有效吗?

答: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一般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但条款本身仍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回购价格等约定应公平合理。

问:为什么不直接告目标公司回购?

答:与目标公司对赌,若要公司回购股权,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减资等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回购诉请可能被驳回。因此投资人通常优先选择创始股东个人作为回购义务人。

问:对赌失败,投资人只能拿回本金吗?

答:不一定。协议通常会约定回购溢价(如本案8%年化)及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能否拿到、拿到多少,取决于协议约定和举证。本案即支持了100万本金、14万溢价款及4万律师费。

问:对方失联不到庭,官司还能打吗?

答:可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目标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的,同样缺席审理。关键在于诉请和事实证据要写得清楚扎实。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性内容,基于公开司法实践与一般法律规定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专业咨询。文中所引法律规定截至发布日期,如遇法律修订请以最新规定为准;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说明:本文为概括性业务介绍,当事人姓名、案号等已作脱敏处理,具体结果因案而异,不构成任何结果承诺或"包赢"暗示。

涉及股权投融资、对赌回购,建议尽早让律师介入条款设计与争议处理

赵红兵律师 ·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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