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
一家有限公司三个股东,大股东占 70%,两个小股东各 15%。大股东想增资扩股把小股东稀释下去,顺带改章程重排董事席位,把会议通知丢在公司微信群里,小股东在外地跑项目没看到。会照开、决议照出,第二天工商变更办完——决议上两个小股东的签名,是办公室代签的。
半年后小股东发现股权被稀释,第一句话基本都是:他占 70%,表决权够了,我是不是就没戏了?不是。这类纠纷的分水岭不是谁占多少股,而是那份决议落在哪个效力状态上。新公司法把这件事切成三块,走错一块,起诉状写得再漂亮也白写。
一、先把三分法装进脑子里
决议不成立。 公司法(2023 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列了四种情形:没召开会议就出决议;开了会但没对该事项表决;出席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没达到法律或章程规定;同意决议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没达到法定或章定标准。共同点是压根没形成过"决议"这个东西——不是它无效,是它从来没出生。
决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看的是"内容"违法,不是程序有毛病。典型如没补亏、没提法定公积金就分利润——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税后利润要先弥补亏损、提取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分配;违反者按第二百一十一条,股东要把违规分到的利润退还公司,有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还要赔偿。
决议可撤销。 第二十六条: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但书很关键——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这是 2023 年修订新增的裁量驳回规则,等于告诉法院别因一点形式毛病就掀翻整个决议。
二、武汉和湖北法院实际怎么判
以下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北大法宝核对原文。
武汉江夏区法院 (2017) 鄂 0115 民初 3772 号。 公司不能证明会前履行了通知义务,拿不出有股东签名的会议记录,也说不清召集人和主持人是谁,法院因此"无法形成公司确实召开该两次股东会的内心确信",认定决议不成立;基于该决议的章程修正案同样不成立,由此产生的董事罢免、选举"为无本之木"。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2020)鄂 0112 民初 1524 号。 公司未举证证实召集程序合法,且决议上原告签字非本人所签,法院认定"各股东之间就决议事项未达成合意",判决该决议不成立。判决书记载受理费减半收取 40 元。
反过来也有。 宜昌中院(2020)鄂 05 民终 1796 号,公司停产多年、股东分散,采取厂区张贴加电话、短信通知,把集中开会改为一个时间段内连续召开,股东现场签名表决。法院认为该方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程序合法。
还有一条老案子。 武汉中院 (2011) 武民商终字第 00782 号明确:虚构股东会会议及其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该案当时按无效处理,新公司法施行后这类情形更准确地归入第二十七条"决议不成立"。
四组判决放一起,本地口径很清楚:法院看的不是你占多少股,是这场会到底有没有真实发生过,以及你拿不拿得出证据。
三、三个最常见的误判
误判一:"他占 70%,表决权够了。" 第六十六条: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须三分之二以上。2023 年修订把旧法"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改成了"代表",不再以出席为基数。但比表决权更靠前的是必须先有会:第六十四条要求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才给了唯一的不开会通道——全体股东书面一致表示同意,直接作出决定并签名盖章。"一致同意"少一个人,通道就断,决议回到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误判二:"都过去两年了,还能告吗。" 取决于你选哪条路。撤销之诉六十日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未获通知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消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确认不成立、确认无效则没有这个六十日限制。真正的问题往往不是"能不能告",而是两年前选了撤销被判超期,两年后才发现该选不成立——案由选错,实体再有理也进不去。
误判三:"群里发了通知就算通知了。" 发通知本身不是问题,拿不出证据才是。宜昌案认可张贴加电话短信的组合,前提是能证明通知时间、内容和送达对象;江夏案恰恰是证明不了。程序可以有弹性,但弹性必须落在能举证的证据上。
四、现在能做的四件事
第一,先定性再动笔。 三选一:确认决议不成立、确认决议无效、请求撤销。判断顺序是——先问有没有真实开会和表决(不成立),再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最后才是程序与章程瑕疵(撤销)。选错,后面全废。
第二,把工商内档调出来。 公司章程、历次决议及签名页、变更登记材料,是打这类官司的地基;同时固定公司手里的通知回执、会议记录、签到表、表决票。这些在公司手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公司承担,江夏案和东西湖案都是这么判的。风险节点:主张"签名不是我签的"别只在庭上说,要书面提笔迹鉴定申请,把争点固定下来。
第三,卡死六十日。 只要可能走撤销,就从决议作出之日起倒排日程。风险节点:工商变更公示日、银行或税务变更日常被对方拿来主张你"应当知道",进而起算六十日。发现就尽快动作,定性可以边走边调整,期限不等人。
第四,赢了判决还要推工商。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该决议办理的登记;第二款划了边界——与善意相对人已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风险节点:只拿判决不推登记,股权变更还挂着,新交易继续发生,善意取得会一层层吃掉回旋空间。起诉时就把"请求判令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写进诉请,胜诉后盯住履行。
程序上还有一点:按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七条,此类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不用争被告住所地。前述两家武汉基层法院受理费只有几十元到千余元,真正的成本在举证和时间。
写在最后
决议效力这件事,本质上考的是公司治理的证据链有没有建起来。章程怎么写的、通知怎么发的、签到和会议记录存没存档——平时是麻烦,出事时是唯一的凭据。
基于武汉本地裁判口径,在"未通知 + 签名不实"这类情形下主张决议不成立,有利概率相对更高;但个案结果仍取决于证据完整度与程序选择,脱离材料下不了结论。
你公司还留着上一次股东会的通知回执和签到表吗?如果要打一场决议效力官司,你手上最先能拿出来的是哪一份材料?欢迎在留言区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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