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与并购】对赌输了要回购,公司没钱怎么办
三五年前融过一笔资的老板,最近不少人在翻同一份文件。
当年签投资协议的同时,附带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如果公司在某年某月前没能上市,或者年度净利润没达到约定数,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价格按本金加年化百分之八计算。当时觉得那是很遥远的事,先拿钱再说。
现在条件触发了,投资人发函过来了。老板第一反应通常是:"协议是公司签的,公司现在没钱,跟我个人有什么关系?"
这句话对不对,不看感觉,看你当年在签字页上签的是哪一栏。
一、先分清:回购义务到底是谁的
常见三种写法,后果差别很大。
第一种,只约定目标公司回购——公司拿自己的钱把股权买回来。第二种,约定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法律性质是股权转让。第三种最常见也最麻烦:公司回购、创始股东连带,或者股东回购、公司提供担保。
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业内简称"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把前两种分得很清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翻译成决策语言:找股东个人回购,法院一般支持,而且能进入执行;找公司回购,要先过"资本维持"这一关,这一关比大多数人想的难。
二、公司回购为什么常常"赢了道理拿不到钱"
公司拿钱回购自己的股权,本质是把投资人的出资退回去,会削弱公司对外担责的财产基础,所以法律设了闸门。
九民纪要第5条第二段: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里有个条文号的坑:纪要发布于2019年,原文引的是当时公司法的第35条和第142条。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后,对应条文变成第53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减资等六种情形除外)。规则没变,条文号变了。
减资怎么走?新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分量在第二句:债权人有权要你还钱,或者要你提供担保。公司本来就是没钱才触发回购,这时候再被要求清偿,减资基本走不动。
还有一个更硬的卡点。广西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桂高法民二〔2020〕19号)第45条明确: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份,同时诉请其履行减资程序的,因减资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司法不予介入,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广西辖区的地方司法文件,不是全国性规则,但它点出的实务倾向是普遍的——法院不会替投资人强制公司开减资的股东会。
结论很直白:写"公司回购"四个字看着体面,可执行性最差。它取决于其他股东愿不愿意开会、债权人会不会跳出来、四十五天公告期能不能扛过去。
三、金钱补偿型对赌:公司没利润,一样白搭
另一种写法是不回购股权,改为公司向投资人支付现金补偿。
九民纪要第5条第三段: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的,驳回或者部分支持;今后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另行起诉。
(纪要引的旧法第166条,新公司法对应第210条:税后利润要先提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剩余部分才能分配。能拿来补偿的只有"可分配利润"。)
对老板意味着什么:约定"公司补偿"的,投资人能不能拿到钱,看的是公司账上有没有可分配利润,不是看协议写得多漂亮。
四、三个常见误判
误判一:"协议是公司签的,我个人不用管。"
看一下签字页:你是以"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的,还是以"丙方(创始股东)"签的,还是以"保证人"签的?九成以上的融资交易里,投资人会把创始人列为共同回购义务人或者连带责任人。只要那一栏有你的签名,公司没钱时责任就落到你个人头上。还有一层:如果约定公司为你个人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按新公司法第15条须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没有决议,公司担不担责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风险不在公司,在你个人。
误判二:"先打官司再说,反正公司账上没钱。"
反过来了。公司没钱、减资又走不通,恰恰把投资人推向有履行能力的个人责任主体,而且诉前、诉中财产保全会同步启动,账户和股权先被冻住,这时候再谈展期,筹码已经少了一半。
误判三:"触发了,我拖一拖,投资人自己会忘。"
行权期限这一层双方都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问题2(2024年8月发布,人民法院报刊登):当事人约定了回购期间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六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要提醒两点:这是答疑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个案有裁量空间;它对双方都是信号——投资方会尽快发函锁定权利,融资方也别指望拖过去就算完事。行权期限是可以谈的条款,别签一个对对方无限期有利的写法。
五、现在能做的四件事
第一,把融资文件全部翻出来,做一张回购义务清单:义务主体是谁、有没有"共同""连带""保证"字样、触发条件是什么、回购价格怎么算、有没有约定行权期限、有没有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条款。风险节点:别只看主协议,补充协议和股东协议里往往另有连带条款,很多老板栽在这两份文件上。
第二,公司回购路径先做减资可行性测算:列出全部已知债权人、未结诉讼、正在履行的合同,评估能不能扛住四十五天公告期内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担保。风险节点:违法减资后果很重——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是直接责任主体,挂名董事也一样。
第三,做一次现金流和个人资产压力测试:如果最终责任落到个人,家庭资产结构能不能承受,有没有提前做过家企隔离。风险节点:不要收到函之后临时转移资产。按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架构安排要做在前面,而且要合法。
第四,抓住谈判窗口。回购条件触发之前和触发后的头一两个月,是与投资人谈展期、转股、降低回购溢价的最佳窗口,起诉之后谈判空间会明显收窄。风险节点:任何和解方案都要落到书面,写清"行权期限延期至某年某月某日"或者"投资人放弃本次回购权"。口头拖着最危险——权利没消灭,重组时间又过去了。
六、落到武汉本地要注意什么
上面这些规则是全国统一的,湖北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同样适用九民纪要确立的审查框架:公司回购看减资走没走完,金钱补偿看有没有可分配利润,股东回购按有效合同处理。
需要说清楚的是:我手上没有公开的湖北地区对赌案件胜诉率统计,任何声称有这类数据的说法都不可信。真正决定个案结果的是三份材料——融资文件条款原文、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可分配利润情况、减资程序的完整留痕。这三样齐不齐,比打听哪个法院"更友好"有用得多。
(本文所涉法条均经北大法宝核验为现行有效,清单见文末。)
你手上那份融资协议,回购义务那一栏是你个人签的字,还是公司签的字?评论区说说,我挑典型的写法下一期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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