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交易】

上个月有个做建材的老板找我,说公司一个采购经理在职期间,绕过审批,自己拿公章跟供应商签了几份采购合同,还预付了货款。人现在离职了,公司才发现这几份合同压根没走流程。老板第一反应是:章是他偷盖的,流程没走,这合同肯定不算数吧?

我只能说,这个想法,恰恰是最危险的。

先把最关键的一句话放这儿:法院判断一份合同对不对公司生效,看的不是章是真是假,而是盖章的那个人,当时有没有代表公司或者代理公司的权限,或者对方有没有理由相信他有。

为什么?规则其实就三层。

第一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干的事,后果公司承担。新《公司法》第十一条写得明明白白: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就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内部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这个限制也不能拿来对抗善意的交易对方。《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说的是同一个道理。

第二层:普通员工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的合同,对公司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采购经理签采购合同、销售签销售合同,就是典型的职权范围内的事。

第三层:就算这人越权了,只要对方"有理由相信"他有权限,合同照样算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叫表见代理,第五百零四条讲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只要交易对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他越权,这个合同对公司就发生效力。

而且专门有一部司法解释把"章"的事说死了。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的,公司仅以"合同上盖的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合同对自己不生效——法院不予支持。

翻译成人话:你光证明"章是假的、章是偷盖的",没用。法院要看的是人,不是章。

围绕这一点,老板们有三个非常典型的误判。

误判一:"章是偷盖的、假的,合同肯定不算数"

前面已经说了,这恰恰是司法解释明确堵死的路。真实案件中,有的是业务员私刻公章签合同,法院照样判公司担责——因为这个人拿着公司的名片、管着这块业务、合同内容也在他职权范围内,对方凭什么怀疑?对方只要尽到正常交易里的合理注意,就构成善意,表见代理成立,公司得先对外承担责任。

那公司吃亏了怎么办?可以向那个私盖、伪造印章的人追偿,也可以报案。但这都是公司和他之间的事,不影响公司先对交易对方付钱。

误判二:"我们内部有制度,盖章必须走审批,没审批的不算"

内部制度管的是自己人,管不了外面的善意交易方。《公司法》第十一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公司内部对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你内部规定盖章要三级审批,对方不知道也不该知道这个规定,合同该生效还是生效。内部制度的价值在于事后追责和举证,不在于对外挡合同。

误判三:"人都离职了""章就借出去用了一下"

这两个场景更要命。

离职的员工,如果手上还留着公章、空白盖章文件、授权书,或者过去长期代表公司跟你谈生意——对方基于历史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他还能代表公司,他再签合同,表见代理照样可能成立。所以离职交接里"收章、收文件、通知客户"这三件事,一样都不能省。

至于把公章借给朋友、关联公司"周转一下",出借印章本身就是给对方创造"有权使用公司名义"的外观,事后出了纠纷,公司很难说自己没责任。还有员工图方便私刻一枚公司合同章、财务章自己用——别以为刻的是自己公司的章就没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这个"印章"既包括公章,也包括合同章、财务章这些专用章。

想把风险管住,这四件事是真能落地的

第一,建一本用章登记台账。谁、什么时间、因为哪份文件、盖了几份,逐一登记签字。台账防不了圣人,但防得了"说不清"。真打官司,这本台账就是公司证明"此章非正常渠道盖出"的关键证据。

第二,印章分级、分人保管。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别放在一个人手里,更别锁在老板一个人都懒得管的抽屉里。用完归位、专柜保管。一个人管所有章,等于给他配了一把公司的万能钥匙。

第三,员工离职当天完成三件事:收回所有印章和空白盖章文件、收回授权委托书、给重要客户和长期交易方发书面变更通知(顺带在官网或公众号发个声明更稳)。当天办,别拖。

第四,一旦发现公章被盗盖、被伪造,马上做三件事:报警、书面通知已知的相关交易方、公开声明作废。动作越快,越能证明公司没有认可这笔交易,对方也就越难主张"善意"。拖一个月再处理,很多话就说不清了。

公章是公司信用的开关。开关在谁手里、按下去了什么,公司自己得有一本清清楚楚的账。等对方拿着合同上门了再翻制度,通常已经晚了。

你公司的公章现在放在谁手里?谁想用都能用吗?评论区聊聊你们的用章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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